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6441—86 (国家标准局 1986 年 5 月 31 日发布 1987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本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 1名词、术语 1.1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以 下简称伤害)、急性 中毒(以下简称中毒)。 1.2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1.3暂时性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暂时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伤害。 1.4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指伤害及中毒者肢体或某些器官部分功 能不可逆的丧失的伤害。 1.5永久性全失能伤害:指除死亡外,一次事故中,受伤者造成完 全残废的伤害。 2事故类别 序号 事故类别名称 01 物体打击 02 车辆伤害 03 机械伤害 04 起重伤害 05 触电 06 淹溺 07 灼烫 08 火灾 09 高处坠落 010 坍塌 011 冒顶片帮 012 透水 013 放炮 014 火药爆炸 015 瓦斯爆炸 016 锅炉爆炸 017 容器爆炸 018 其它爆炸 019 中毒和窒息 020 其它伤害 3伤害分析 3.1受伤部位 指身体受伤的部位(细分类详见附录A.1)。 3.2受伤性质 指人体受伤的类型。确定原则: a.应以受伤当时的身体情况为主,结合愈后可能产生的后遗障碍全 面分析确定; b.多处受伤,按最严重的伤害分类,当无法确定时,应鉴定为“多 伤害”(细分类详 见附录A.2)。 3.3起因物 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称为起因物(细分类详见附录A.3) 3.4致害物 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体或物质(细分类详见附录A.4) 3.5伤害方式 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细分类详见附录A.5) 3.6不安全状态 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细分类详见附录A.6)。 3.7不安全行为 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细分类详见附录A.7)。 4伤害程度分类 4.1轻伤 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2重伤 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4.3死亡 5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5.1轻伤事故 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5.2重伤事故 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5.3死亡事故 a.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b.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6伤亡事故的计算方法 适用于企业以及各省、市、县上报企业工伤事故时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1千人死亡率: 表示某时期,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伤亡事故造 成死亡的人数。计算公式: 千人死亡率=(死亡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3 …………(1) 6.2千人重伤率: 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计算公式: 千人重伤率=(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3 …………(2) 适用于行业、企业内部事故统计分析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3伤害频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的事故造成伤害的人数。伤害人数指轻伤、重伤、死亡人数 之和。计算公式: 百万工时伤害率:A=(伤害人数/实际总工时)×106 …………(3) 6.4伤害严重率: 表示某时期内,每百万工时,事故造成的损失工作日数。计算公式: 伤害严重率:B=(总损失工作日/实际总工时)×106 …………(4) 6.5伤害平均严重率: 表示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计算公式: N=B/A= 总损失工作日/伤害人数 …………(5) 适用于以吨、立方米产量为计算单位的行业、企业使用的计算方法有: 6.6按产品产量计算的死亡率:计算公式: 百万吨死亡率=(死亡人数/实际产量(吨))×106 …………(6) 万米木材死亡率=(死亡人数/木材产量(立方米))×104 ………(7) 附录A(补充件) A.1受伤部位 分类号 受伤部位名称 分类号 受伤部位名称 1.01 颅脑 1.12.3 肘部 1.01.1 脑 1.12.4 前臂 1.01.2 颅骨 1.13 腕及手 1.01.3 头皮 1.13.1 腕 1.02 面颌部 1.13.2 掌 1.03 眼部 1.13.3 指 1.04 鼻 1.14 下肢 1.05 耳 1.14.1 髋部 1.06 口 1.14.2 股骨 1.07 颈部 1.14.3 膝部 1.08 胸部 1.14.4 小腿 1.09 腹部 1.15 踝及脚 1.10 腰部 1.15.1 踝部 1.11 脊柱 1.15.2 跟部 1.12 上肢 1.15.3 部(距骨、舟骨、骨) 1.12.1 肩胛部 1.15.4 趾 1.12.2 上臂 A.2受伤性质 分类号 受伤性质 分类号 受伤性质 2.01 电伤 2.10 切断伤 2.02 挫伤、轧伤、压伤 2.11 冻伤 2.03 倒塌压埋伤 2.12 烧伤 2.04 辐射损伤 2.13 烫伤 2.05 割伤、擦伤、刺伤 2.14 中暑 2.06 骨折 2.15 冲击 2.07 化学性灼伤 2.16 生物致伤 2.08 撕脱伤 2.17 多伤害 2.09 扭伤 2.18 中毒 A.3起因物 分类号 起因物名称 分类号 起因物名称 3.01 锅炉 3.15 煤 3.02 压力容器 3.16 石油制品 3.03 电气设备 3.17 水 3.04 起重机械 3.18 可燃性气体 3.05 泵、发动机 3.19 金属矿物 3.06 企业车辆 3.20 非金属矿物 3.07 船舶 3.21 粉尘 3.08 动力传送机构 3.22 梯 3.09 放射性物质及设备 3.23 木材 3.10 非动力手工具 3.24 工作面(人站立面) 3.11 电动手工具 3.25 环境 3.12 其它机械 3.26 动物 3.13 建筑物及构筑物 3.27 其它 3.14 化学品 A.4致害物 分类号 致害物名称 分类号 致害物名称 4.01 煤、石油产品 4.14.4 林业机械 4.01.1 煤 4.14.5 铁路工程机械 4.01.2 焦炭 4.14.6 铸造机械 4.01.3 沥青 4.14.7 锻造机械 4.01.4 其它 4.14.8 焊接机械 4.02 木材 4.14.9 粉碎机械 4.02.1 树 4.14.10 金属切削机床 4.02.2 原木 4.14.11 公路建筑机械 4.02.3 锯材 4.14.12 矿山机械 4.02.4 其它 4.14.13 冲压机 4.03 水 4.14.14 印刷机械 4.04 放射性物质 4.14.15 压辊机 4.05 电气设备 4.14.16 筛选、分离机 4.05.1 母线 4.14.17 纺织机械 4.05.2 配电箱 4.14.18 木工刨床 4.05.3 电气保护装置 4.14.19 木工锯机 4.05.4 电阻箱 4.14.20 其它木工机械 4.05.5 蓄电池 4.14.21 皮带传送机 4.05.6 照明设备 4.14.22 其它 4.05.7 其它 4.15 金属件 4.06 梯 4.15.1 钢丝绳 4.07 空气 4.15.2 铸件 4.08 工作面(人站立面) 4.15.3 铁屑 4.09 矿石 4.15.4 齿轮 4.10 粘土、砂、石 4.15.5 飞轮 4.11 锅炉、压力容器 4.15.6 螺栓 4.11.1 锅炉 4.15.7 销 4.11.2 压力容器 4.15.8 丝杠、光杠 4.11.3 压力管道 4.15.9 绞轮 4.11.4 安全阀 4.15.10 轴 4.11.5 其它 4.15.11 其它 4.12 大气压力 4.16 起重机械 4.12.1 高压(指潜水作业) 4.16.1 塔式起重机 4.12.2 低压(指空气稀薄的高原地区) 4.16.2 龙门式起重机 4.13 化学品 4.16.3 梁式起重机 4.13.1 酸 4.16.4 门座式起重机 4.13.2 碱 4.16.5 浮游式起重机 4.13.3 氢 4.16.6 甲板式起重机 4.13.4 氨 4.16.7 桥式起重机 4.13.5 液氧 4.16.8 缆索式起重机 4.13.6 氯气 4.16.9 履带式起重机 4.13.7 酒精 4.16.10 叉车 4.13.8 乙炔 4.16.11 电动葫芦 4.13.9 火药 4.16.12 绞车 4.13.10 炸药 4.16.13 卷扬机 4.13.11 芳香烃化合物 4.16.14 桅杆式起重机 4.13.12 砷化物 4.16.15 壁上起重机 4.13.13 硫化物 4.16.16 铁路起重机 4.13.14 二氧化碳 4.16.17 千斤顶 4.13.15 一氧化碳 4.16.18 其它 4.13.16 含氰物 4.17 噪声 4.13.17 卤化物 4.18 蒸气 4.13.18 金属化合物 4.19 手工具(非动力) 4.13.19 其它 4.20 电动手工具 4.14 机械 4.21 动物 4.14.1 搅拌机 4.22 企业车辆 4.14.2 送料装置 4.23 船舶 4.14.3 农业机械 A.5伤害方式 分类号 伤害方式 分类号 伤害方式 5.01 碰撞 5.08 火灾 5.01.1 人撞固定物体 5.09 辐射 5.01.2 运动物体撞人 5.10 爆炸 5.01.3 互撞 5.11 中毒 5.02 撞击 5.11.1 吸入有毒气体 5.02.1 落下物 5.11.2 皮肤吸收有毒物质 5.02.2 飞来物 5.11.3 经口 5.03 坠落 5.12 触电 5.03.1 由高处坠落平地 5.13 接触 5.03.2 由平地坠入井、坑洞 5.13.1 高低温环境 5.04 跌倒 5.13.2 高低温物体 5.05 坍塌 5.14 掩埋 5.06 淹溺 5.15 倾覆 5.07 灼烫 A.6不安全状态 分 类 号 不 安 全 状 态 6.01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6.01.1 无防护 6.01.1.1 无防护罩 6.01.1.2 无安全保险装置 6.01.1.3 无报警装置 6.01.1.4 无安全标志 6.01.1.5 无护栏或护栏损坏 6.01.1.6 (电气)未接地 6.01.1.7 绝缘不良 6.01.1.8 局扇无消音系统、噪声大 6.01.1.9 危房内作业 6.01.1.1 0 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档车器或档车栏 6.01.1.1 1 其它 6.01.2 防护不当 6.01.2.1 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 6.01.2.2 防护装置调整不当 6.01.2.3 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 6.01.2.4 防爆装置不当 6.01.2.5 采伐、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 6.01.2.6 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 6.01.2.7 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 6.01.2.8 其它 6.02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6.02.1 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 6.02.1.1 通道门遮档视线 6.02.1.2 制动装置有缺欠 6.02.1.3 安全间距不够 6.02.1.4 拦车网有缺欠 6.02.1.5 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 6.02.1.6 设施上有锋利倒梭 6.02.1.7 其它 6.02.2 强度不够 6.02.2.1 机械强度不够 6.02.2.2 绝缘强度不够 6.02.2.3 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 6.02.2.4 其它 6.02.3 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 6.02.3.1 设备带“病”运转 6.02.3.2 超负荷运转 6.02.3.3 其它 6.02.4 维修、调整不良 6.02.4.1 设备失修 6.02.4.2 地面不平 6.02.4.3 保养不当、设备失灵 6.02.4.4 其它 6.03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 器官护 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6.03.1 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6.03.2 所用的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6.04 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6.04.1 照明光线不良 6.04.1.1 照度不足 6.04.1.2 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 6.04.1.3 光线过强 6.04.2 通风不良 6.04.2.1 无通风 6.04.2.2 通风系统效率低 6.04.2.3 风流短路 6.04.2.4 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 6.04.2.5 瓦斯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放炮作业 6.04.2.6 瓦斯超限 6.04.2.7 其它 6.04.3 作业场所狭窄 6.04.4 作业场地杂乱 6.04.4.1 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 6.04.4.2 采伐时,未开“安全道” 6.04.4.3 迎门树、坐殿树、搭挂树未作处理 6.04.4.4 其它 6.04.5 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 6.04.6 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 6.04.7 地面滑 6.04.7.1 地面有油或其它液体 6.04.7.2 冰雪覆盖 6.04.7.3 地面有其它易滑物 6.04.8 贮存方法不安全 6.04.9 环境温度、湿度不当 A.7不安全行为 分类号 分类号 不安全行为 7.01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7.01.1 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7.01.2 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 7.01.3 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7.01.4 忘记关闭设备 7.01.5 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7.01.6 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 7.01.7 奔跑作业 7.01.8 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7.01.9 机械超速运转 7.01.10 违章驾驶机动车 7.01.11 酒后作业 7.01.12 客货混载 7.01.13 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 7.01.14 工件紧固不牢 7.01.15 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7.01.16 其它 7.02 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7.02.1 拆除了安全装置 7.02.2 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 7.02.3 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7.02.4 其它 7.03 使用不安全设备 7.03.1 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7.03.2 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7.03.3 其它 7.04 手代替工具操作 7.04.1 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7.04.2 用手清除切屑 7.04.3 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7.05 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 存放不当 7.06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06.1 冒险进入涵洞 7.06.2 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 7.06.3 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离危险区 7.06.4 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 7.06.5 未“敲帮问顶”开始作业 7.06.6 冒进信号 7.06.7 调车场超速上下车 7.06.8 易燃易爆场合明火 7.06.9 私自搭乘矿车 7.06.10 在绞车道行走 7.06.11 未及时瞭望 7.08 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7.09 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7.10 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7.11 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7.12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7.12.1 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7.12.2 未戴防护手套 7.12.3 未穿安全鞋 7.12.4 未戴安全帽 7.12.5 未佩戴呼吸护具 7.12.6 未佩戴安全带 7.17.7 未戴工作帽 7.18.8 其它 7.13 不安全装束 7.13.1 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7.13.2 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7.13.3 其它 7.14 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附录B 损失工作日计算表(补充件) 1.死亡或永久性全失能伤害定6000日。 2.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按表1、表2、表3计算。 3.表中未规定数值的暂时失能伤害按歇工天数计算。 4.对于永久性失能伤害不管其歇工天数多少,损失工作日均按表定 数值计算。 5.各伤害部位累计数值超过6000日者,仍按6000日计算。 表 1 截肢或完全失去机能部位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手 拇指 食指 中指 无名指 小指 远端指骨 300 100 75 60 50 中间指骨 - 200 150 120 105 近端趾骨 600 400 300 240 200 掌 骨 900 600 500 450 400 腕部截肢 1300 脚 拇趾 二趾 中趾 无名趾 小趾 远端趾骨 150 35 35 35 35 中间趾骨 -- 75 75 75 75 近端趾骨 300 150 150 150 150 骨(包括舟骨、距骨) 600 350 350 350 350 踝 部 2400 上 肢 肘部以上任一部位(包括肩关节) 4500 腕以上任一部位,且在肘关节或低于肘关节 3600 下 肢 膝关节以上任一部位(包括髋关节) 4500 踝部以上,且在膝关节或低于膝关节 3000 表 2 骨折损失工作换算表 骨折部位 损失工作日 掌、指骨 60 挠骨下端 80 尺、挠骨干 90 肱骨髁上 60 肱骨干 80 肱骨外科颈 70 锁 骨 70 胸 骨 105 跖、趾 70 胫、腓 90 股骨干 105 股粗隆间 100 股骨颈 160 表 3 功能损伤损失工作日换算表 功能损害部位 损失工作日 1. 包被重要器官的单纯性骨损伤(头颅骨、胸骨、脊椎骨) 105 2. 包被重要器官的复杂性骨损伤,内部器官轻度受损,骨损伤治 愈后,不遗功能障碍者 500 3. 包被重要器官的复杂性骨损伤,伴有内部器官损伤,骨损伤治 愈后,遗有轻度功能障碍者 900 4. 接触有害气体或毒物,急性中毒症状消失后,不遗有临床症状 及后遗症者 200 5. 重度失血,经抢救后,未遗有造血功能障碍者 200 6. 包被重要器官的复杂性骨折包被器官 受损,骨损伤治愈后,伴 有严重的功能障碍者 a. 脑神经损伤导致癫痫者 3000 b. 脑神经损伤导致痴呆者 5000 c. 脑挫裂伤,颅内严重血肿,脑干损伤造成无法医治的低能 5000 d. 脑外伤致使运动系统严重障碍或失语,且不易恢复者 4000 e. 脊柱骨损伤,脊髓离断形成截瘫者 6000 f. 脊柱骨损伤,脊髓半离断,影响饮食起居者 6000 g. 脊柱骨损伤合并脊髓伤,有功能障碍不影响饮食起居者 4000 h. 单纯脊柱骨损伤,包括残留慢性腰背痛者 1000 i.脊柱损伤,遗有脊髓压迫症双下肢功能障碍,二便失禁者 4000 j.脊柱韧带损伤,局部血行障碍影响脊柱活动者 1500 k. 胸部骨损伤,伤及心脏,引起明显的节律不正者 4000 l.胸部骨损伤,伤及心脏,遗有代谢功能失调者 4000 m. 胸部骨损伤,胸廓成形术后,明显影响一侧呼吸功能者 2000 n. 一侧肺功能丧失者 4000 o. 一侧肺并有另侧一个肺叶术后伤残者 5000 p. 骨盆骨损伤累及神经,导致下肢运动障碍者 4000 q. 骨盆不稳定骨折,并遗留有尿道 狭窄和尿路感染 3000 7. 腰、背部软组织严重损伤;脊柱活动明显受限者 2000 8. 四肢软组织损伤治愈后,遗有周围神经损伤,感觉运动机能障 碍,影响工作及生活者 1500 9. 四肢软组织损伤治愈后,遗有周围神经损伤,运动机能障碍, 但生活能自理者 2000 10. 四肢软组织损伤,治愈后由于疤颜瘢弯缩,严重影响运动功能, 但生活能自理者 2000 11. 手肌腱受损,伸屈功能严重影响障碍,影响工作、生活者 1400 12. 脚肌腱受损,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行走者 1400 13. 眼睑断裂导致导闭合不全 200 14. 眼睑损伤导致泪小管、泪腺损伤,导致泪溢,影响工作 200 15. 双目失明; 6000 16. 一目失明,但另一目视力正常 800 17. 两目视力均有障碍,不易恢复者 800 18. 一目的明,另一目视物不清,或双目视物不清者(仅能见前 2M 以 内的物体,且短期内,不易恢复者) 3000 19. 两眼角膜受损,并有眼底出血或溷浊,视力高度障碍者(仅能见 1M 之物体)且根本不能恢复者 4000 20. 眼球突出不能复位,引起视障碍者 700 21. 眼肌麻痹,造成斜视、复视者 600 22. 一耳丧失听力,另一耳听觉正常者 600 23. 听力有重大障碍者 300 24. 两耳听力丧失 3000 25. 鼻损伤,嗅觉功能严重丧失 1000 26. 鼻脱落者 1300 27. 口腔受损,致使牙齿脱落,不能安装假牙,致使咀嚼发生困难者 1800 28. 口腔严重受损,咀嚼机能全废 3000 29. 喉损伤,引起喉狭窄,影响发兰及呼吸者 1000 30. 语言障碍,说话不清 300 31. 语言全废 3000 32. 伤及腹膜,并有单独性的腹腔出血及腹膜炎症者 1000 33. 由于损伤进行胃次全切除,或肠管切除三分之一以上者 3000 34. 由于损伤进行胃全切,或食道全切,腔肠代替食道,或肠管切除三 分之一以上者 6000 35. 一叶肝脏切除者 3000 36. 一侧肾脏切除者 3000 37. 生殖器官损伤,失去生殖机能者 1800 38. 伤及神经、膀胱及直肠,遗有大便、小便失禁,漏尿、漏屎等 2000 39. 关节结构损伤,关节活动受限,影响运动功能者 1400 40. 伤筋伤骨,动作受限,其功能损伤严重于表 2 者 2000 41. 接触高浓度有害气体,急性中毒症状消失后,遗有脑实质病变 临床症状者 4000 42. 各种急性中毒严重损伤呼吸道、食道粘膜,遗有功能障碍者 2000 43. 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轻度中毒患者 150 44. 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中度中毒患者 700 45. 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重度中毒患者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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