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
为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治理认证乱象的要求,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决定开展“认证人员
诚信规范执业专项治理行动”,对认证人员的违规失信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将严重违规失信的认证人员清理出认证人员队
伍,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 提升认证公正性和公信力。现就专项治理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的意义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认证认可工作。今年 1 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 号),部署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强化全面质量管理, 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新时代的认证认可工作担负着新的使命、 新的任务、 新的责任。但是,认证行业存在的各种认证乱象,严重阻碍了认证作用发挥。因此,合力整治认证乱象刻不容缓,必须重拳出击。认证人员是认证活动的实施者,一些认证乱象的发生与认证人员不诚信、不规范执业有直接关系。必须将认证人员的诚信规范执业情况作为行业治理重点,从源头上保证认证活动的公正性、公信力和有效性。要通过本次专项治理行动,切实落实认证机构主体责任,提高认证人员诚信规范执业意识,使规范执业、诚信执业成为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底线”。
二、专项治理行动整体安排
(一)检查重点
1.虚假认证: 认证活动中存在认证不到现场、 缩减审核时间、编造认证审核经历、编造认证记录等行为;
2.不诚信执业: 认证机构推荐注册的认证人员个人诚信缺失,虚报注册相关信息;
3.违规执业: 注册认证人员同时在咨询机构任职或与咨询机构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以不同身份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等行为。
(二)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分重点清查和全行业普查两个阶段进行:
9 月至 10 月, 开展重点清查, 达到“重拳出击、 集中整治”的效果;
10 月至 11 月,开展全行业诚信规范执业普查,认证机构 和认证人员自查自纠,协会进行监督核查。
三、重点清查工作
重点清查工作由协会组织力量集中实施,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配合。
(一)清查内容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问题多发、频发、行业反映强烈的认证机构、领域和地区,对是否存在虚假认证、不诚信执业和违规执业行为进行重点清查。
(二)违规行为处置
1.协会将对经核实确认存在虚假认证、不诚信执业、违规执业等行为的认证机构、认证人员、注册担保人,依据《认证人员资格处置规则》做出严肃处理;
2.将相关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的失信行为,记录到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失信信息平台, 以及认证人员注册与管理系统的人员信用档案中;
3.对存在问题严重的认证机构,协会暂停受理该机构推荐的所有人员注册申请;
4.对涉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处理。
四、全行业普查工作
普查工作采取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自查自纠与协会监督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自查自纠
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应重视自查自纠工作,主动查找问题、切实发现问题、彻底解决问题,并以此次自查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认证机构诚信机制,完善认证人员诚信执业管理要求。
1.自查内容
(1)是否存在缩减审核时间或者未到现场审核、编造认证审核经历的情况;
(2)是否存在编造认证审核记录、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情况;
(3)认证人员是否存在注册过程诚信缺失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虚报工作经历、审核经历、教育经历等);
(4)注册担保人是否存在担保信息失实、未尽担保责任的情况;
(5)认证机构内部人员管理体系是否健全、有效。
2.自查自纠要求
(1)自查自纠工作由认证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2)自查自纠工作应做到所有认证人员全覆盖,自查自纠工作要求要传达到每一个认证人员;
(3)自查自纠工作过程真实、有效;
(4)认证机构自查中发现有认证人员存在虚假认证、不诚信执业、违规执业的,需与本人进行确认。
3.自查自纠结果报送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认证机构需形成本机构的《诚信规范执业自查报告》(内容要求见附件 1),并填写《诚信规范执
业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 2)、《涉嫌违规人员基本情况》(附件 3)。 三份文件加盖认证机构公章后在 2018 年 10 月 31 日前
邮寄至协会行业自律与会员服务部,同时将文件电子版发送至ccaa2018@163.com。
存在以下情况的相关人员,可将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直接报送至协会。
(1)认证人员自查后发现,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了与本人相关的虚假认证、不诚信执业、违规执业等情况的;
(2)注册担保人自查发现,担保信息失实是在本人的担保人身份被冒用等情况下发生的;
(3)发现其他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存在虚假认证、不诚信执业、违规执业等情况的。
(二)协会监督核查
协会在认证机构报送的自查报告以及个人报送的情况说明等材料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监督核查工作,对发现的涉嫌违
规事实逐一核实证据(包括必要时现场调取证据),确认存在虚假认证、不诚信执业、违规执业的认证人员和注册担保人。
(三)违规行为处置
1.对认证机构自查阶段主动报告存在虚假认证、不诚信执业、违规执业的情况,参考认证机构自查报告中的处理建议,依据《认证人员资格处置规则》酌情对认证人员的资格进行处置,一般不影响协会受理认证机构推荐人员注册的申请。
2.对认证人员主动报告存在虚假认证、不诚信执业、违规执业的,将根据具体违规事实,依据《认证人员资格处置规则》
对认证人员酌情处理;如是认证机构原因导致违规事实发生,将追究认证机构的责任。
3.注册担保人自查发现本人担保信息失实的,将根据具体违规事实,依据《认证人员资格处置规则》处理违规人员,一般不影响注册担保人的注册资格。
4.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自查中未发现或未报告,而在协会监督核查中发现的虚假认证、不诚信执业、违规执业情况,将按照本通知三(二)的规定处理;
5.未如期开展自查工作或未按期提交自查报告的认证机构,将被列为重点清查对象。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加强组织管理,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必要时积极配合协会的现场监督检查, 切实落实整改措施, 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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