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认证资讯 > 川产道地药材认证标准研究项目在蓉启动

文章详情

川产道地药材认证标准研究项目在蓉启动

来源:中健安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分类:其它行业 发布时间:2022-03-30 点击:471 分享:

2017年3月15日,“道地药材认证规范(标准)起草暨川产道地药材品质评价与认证标准研究项目启动会”在四川成都召开。

该项目作为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道地药材认证规范(标准)项目和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2016年重点科技项目,在中医药行业内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启动会由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主办,中国中药协会中药材检测认证技术专业委员会协办。来自四川省发改委、科技厅、经信委、食药监局、质监局、中医药管理局、农业厅等相关部门领导,和中国中药协会中药材检测认证技术专业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成都中医药大学等科研机构的专家,以及华润三九、好医生药业、神威药业、太极集团、新荷花中药饮片、新绿色药业、恩威集团等省内外近20家川产道地药材首批认证启动品种企业代表共80多人出席了本次启动会。

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李大宁对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道地药材认证规范(标准)项目首先在四川省启动给予了高度评价,充分肯定了中国中药协会检测认证专委会、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成都中医药大学等单位为川产道地药材认证标准研究和实施认证所做的工作。同时,李大宁也强调,开展川产道地药材认证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将对中医药提质增效起到积极作用,参与认证的各单位要积极主动行动起来,高标准,严要求,紧密配合,扎扎实实推进川产道地药材的品牌建设,助力我国中医药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田兴军、省食药监局药品安全总监吴锐、省科技厅副厅长杨品华、省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处副处长李佳、省经信委医药产业处处长张忠辉、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处副处长尹莉、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处长徐翔、省中医药学会会长杨殿兴等相关部门领导先后发言,对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道地药材认证规范(标准)项目的实施给予充分肯定,并对下一步道地药材认证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指导性的要求,强调认证标准的制定和认证的开展要努力成为川产道地药材产业发展和品牌塑造的有力抓手。

成都中医药大学副校长彭成教授分析了川产道地药材的历史、现状、特征和临床疗效等, 强调了道地药材的中国特色,呼吁川产道地药材走出四川省,服务海内外,使之上升为国家资源,通过对道地药材进行品牌保护,打造国家品牌。

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院长赵军宁表示,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作为川产道地药材认证标准研究项目的承担单位,将全力以赴整合各方力量,积极协调省内各职能部门,携手中国中药协会检测认证专委会,促进川产道地药材的品牌打造,并以此为契机,带动四川省中医药产业的快速发展。

开展道地药材认证,增强行业自信,提升品牌影响力

成都中医药大学药学院李敏教授、胡昌江教授、省质监局标准化处教授级高工莫玲等专家学者在发言中,对川产道地药材的品质评价与认证标准的研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随后,成都中医药大学医学技术学院副院长国锦琳教授对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行业标准道地药材认证规范(标准)通则进行了详细解读。

众多与会企业代表畅所欲言,都对道地药材认证标准的研究和制定纷纷表示支持,并将在中国中药协会检测认证专委会、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成都中医药大学等科研机构专家的指导下,按照道地药材认证规范(标准)通则的要求,认真完成道地药材标准制定的任务。同时,也将全力配合道地药材认证工作的开展,提升川产道地药材的品牌影响力。

在启动会现场,中国中药协会检测认证专委会与四川省中医药科学院签署了共建川产道地药材品牌战略合作协议。

中国中药协会检测认证专委会秘书长邓彬表示,提高中药材质量要从源头抓起,引导有条件的品种、产区、企业共同打造产地标准化加工综合体,实施中药材全过程质量保障计划及可追溯计划,让每一个道地药材品种都拥有自己的“身份证”,为老百姓构建消费指引。

同时,邓彬秘书长也强调,要引导市场和道地药材生产企业从价格竞争转向质量竞争,增强企业软实力,让道地药材回归价值,实现优质优价。随着道地药材认证工作的逐渐深入推进,中国中药协会检测认证专委会将打造一个道地药材生态圈,使各企业强强联合,共建共享价值平台,让道地药材价值回归,最终助推中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助力健康中国的目标实现。

如有ISO认证、咨询辅导或培训需求,请联系网站在线客服,并说明是在认证服务信息网(www.21cniso.com)上看到的!

全国服务热线:400-886-2040 | 伍老师(QQ:3543664362);叶老师(QQ:860236959)

免责声明:

1、本站文章均转自网络或本站会员发布,本网站文章均注明出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者已证实内容的真实性;

2、本站对上述所有内容,不提供明示或暗示的担保;

3、本站对上述文章内容、图片、作品等,除根据相关人对其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或异议作“移除”处理外,不承担其它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