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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这些食品相关新规、标准将落地实施!

来源:杭州锐德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分类:通用行业 发布时间:2022-04-26 点击:357 分享:

三月份已经进入尾声,一批食品相关新规、标准已经实施落地,哪些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今天小锐就给您做个汇总。

全国性

1、《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3月15日起实施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强化监管部门监管责任,构建检查体系,确定检查要点,充实检查内容,明确检查要求,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切实把全面从严贯穿于食品安全工作始终。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更好的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依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关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3月11日印发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是实施《办法》的配套表格,适用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536号(2022年03月17日发布)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等4种高毒农药将淘汰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农药管理条例》,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等4种高毒农药采取淘汰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2年9月1日起,撤销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原药及制剂产品的农药登记,禁止生产。已合法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可以销售和使用,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

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再优化

财政部等8部门发布公告,3月1日起优化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此次调整,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基础上,增加了滑雪用具、家用洗碟机、番茄汁等29项近年来消费需求旺盛的商品。同时,根据近年我国税则税目变化情况调整了部分商品的税则号列,根据监管要求调整优化了部分清单商品备注。

4、新《种子法》3月1日起施行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种子法作出了最新修改。新修改的《种子法》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种业是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重要农林产品有效供给,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基础。党中央把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提出了“要开展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立志打一场种业翻身仗”等要求。

新修改的《种子法》提高了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金额,对于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的,分别处2万元至20万元、1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于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分别处货值金额10-20倍、5-10倍罚款。

5、《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3月1日起施

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等干预信息呈现;不得利用算法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

区域性

区域性新规

《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3月1日起施行  外卖无封签可拒收

2022年3月1日起,《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明确,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者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并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

未按规定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或者封签损坏的,网约配送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签收。

未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或者未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家禽交易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家禽交易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2022年1月16日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家禽交易市场,是指有固定的交易场地、设施,具备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对家禽实行集中、公开、现场交易的场所。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家禽交易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行为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新版《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3月1日起实施

按照新发布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2021年版),韭菜、豆芽、灭菌乳(常温)、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白酒等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3月1日起,上海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屠宰厂(场)、批发经营企业、批发市场、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标准化菜市场、连锁超市、中型以上食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中型以上饭店及连锁餐饮企业等14类市场主体应当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规定,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履行相应的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规定,追溯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追溯食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生产日期等信息上传至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3月1日起新增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品种目录

标准汇总

3月实施的国家标准汇总

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3月共有188项食品及相关标准正式实施,其中,新增标准156项,代替标准32项,新增标准占标准总数的83%。

其中,GB 19295-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 31607-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均自3月7日起正式实施。

GB 19295-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适用于速冻面米和速冻调制食品,不适用于速冻动物性水产制品。该标准代替了GB 19295-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制品》。与原标准相比,GB 19295-2021重点修改了标准的范围、术语和定义、理化指标、微生物限量等。该标准通过对行业监测数据的分析,进一步明确过氧化值指标适用的产品,即以动物性食品、坚果及籽类食品为馅料/辅料,或经油脂调制的速冻面米食品和速冻调制食品。其中,经油脂调制的产品主要指油脂含量相对较高的油条、手抓饼、炒饭、炒面等。致病菌指标仍然按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执行。此外,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即食生制品中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要求,修改了即食熟制品中大肠菌群的指标要求。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本标准要求产品标识增加“即食”、“非即食”的标注要求,以指导消费者食用前采用正确的方式。

GB 31607-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适用于散装即食食品,不适用于餐饮服务中的食品、执行商业无菌要求的食品、未经加工或处理的初级农产品。

GB 31607-2021明确了散装即食食品的定义和类别,对可能给公众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散装即食食品规定了致病菌指标及其限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包括热处理散装即食食品中的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蜡样芽胞杆菌限量,部分或未经热处理散装即食食品中的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和蜡样芽胞杆菌限量,以及其他散装食品中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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