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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EMS认证中对饮食业油烟排放监测问题的说明

来源:SGS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分类: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发布时间:2021-10-15 点击:285 分享:

公司各审核员和相关管理人员:
      关于近来大家比较关注的部分客户的食堂油烟排放与监测的问题,现作出以下几点说明,请各位自即日起执行。
      一、目前,餐饮业的油烟排放,执行国家标准GB 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该标准的1.2条“适用范围”规定: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的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该标准7.1条规定: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该标准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视同达标。
      三、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2年7月15日对北京市环保局的复函,以及2003年3月3日对上海市环保局的复函中,均明确了“因饮食业污染源具有数量多、分布广、间歇性排放油烟、监测难度大等特点,该标准规定安装并运行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的饮食业单位视同排放达标,可不进行监测”。
综合以上,在认证审核实施过程中,把握以下几点原则:
     1、对外经营性的饮食业组织,应按标准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运行,最好每年进行油烟排放的监测并提供监测报告。对于监测有困难的组织,至少在初次认证和再认证时,提供合格的监测报告。
     2、对于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也需按照标准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运行。可在初次认证和再认证时提供合格的监测报告,监督审核时,不再要求提供监测报告。
     3、组织应按照油烟净化设施的说明书要求,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清洗。现场审核时,应对维护清洗记录进行检查。
     4、对于未满足上述1-3条要求的组织,必须每年进行油烟排放的监测并提供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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