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机构:华夏认证中心
认证类型:GB/T24001、GB/T28001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组长:倪红兵 审核组员:张辉、徐惠茹
天津大无缝铜材有限公司是由天津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建立的以生产铜材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专业铜杆材料的国有企业,企业立足于先进的进口设备和技术力量,注重高新技术的研究,不断开发研制新产品,产品已经畅销全国并在市场上占有相当的份额,已发展成为国内技术领先的行业龙头企业之一。
天津大无缝铜材有限公司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十分注重提高整体的管理水平,不断加大安全环保培训和防护措施的投入,不断提高了员工的岗位责任感、岗位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通过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使自身重要环境因素和中高度危险源得到良好的控制,取得良好的绩效,保证了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的实现和持续遵纪守法的实现,但存在对相关方的管理相对薄弱的情况。
例如:审核组在二套铜杆车间审核时发现有维修人员正准备使用自制木梯在5米多高处进行套管作业,自制木梯为直梯(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合格直梯),仅在下部作简单木棒捆绑就靠在5米高的钢管上,此钢管只有一个侧面的落地钢管支撑,落地钢管很细(Φ35mm)只有一个落地支撑,支撑力不足以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不能确保不出倒塌事故、不能起到支持安全带的作用),该作业是企业的设备检修承包方实施,企业对此相关方监督管理存在不足,上述事实不符合GB/T28001-2011标准4.4.6条款关于“应确定那些与己辨识的、需实施必要控制措施的危险源相关的运行和活动,以管理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相关要求。
在此案例中发现,受审核方虽然辨识了检修承包方在检修活动中的危险源(包括高处坠落相关的危险源)、评价了相关的风险(检修时的高处坠落被评价为中度风险),但缺少具体和成文的管理要求:
(1)缺少关于发包方对于承包方管理责任和风险的认识;
(2)对于设备检修承包方评价和确认要求中缺少对于其使用的工具或用具的要求;
(3)缺少对于设备检修承包方在检修前和检修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或用具的检查要求和有效实施;
(4)缺少对于设备检修承包方工具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系统考核。此不符合可能导致以下事件或事故:
(1)不合格自制木梯存在强度不够或承重不够而折断的根源性危险源(本质不安全),可能导致高处作业时的折断和坠落事件发生;
(2)设备检修承包方缺少工具管理规章制度,存在制度性缺陷的根源性危险源,可能导致以后采购或自制的工具因不合格导致使用时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3)企业作为发包方疏于对承包方的针对性和有效的管理,造成承包方高处作业行为失控导致人员伤害事件或事故发生;
(4)由于承包方的事故可能导致发包方遭受牵连而承担连带责任,以此次不符合情况而言,设备检修承包方的注册资本只有 50 万元,万一发生严重的高处坠落事故,该承包方可能无法承担相应的受害者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时发包方企业将会作为“第二被告”而受到牵连和造成损失。
审核组对此开具了书面不符合报告,对受审核方说明了开具不符合的原因和依据,对其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要求,说明其设备检修承包方使用的不合格梯子就是不具备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条件、对其疏于监管就是未体现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因此企业存在对于进入本企业工作区域的承包方的管理责任,并提出分析、纠正和预防的要求,得到受审核方的理解和认可。
作为企业的设备维修承包方管理部门的设备部对此不符合的整改措施是制定成文的《对保驾承包方的管理规定》,增加了对设备维修承包方的进驻要求(包括工具要求)、对于设备维修开始前的工具检验要求、设备维修过程中的检查要求等内容,并责成设备维修承包方天津和鑫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整改(包括制定工具管理规定和落实相关责任),对此不符合的纠正措施是组织部门人员进行了反思学习,进一步了解了相关方管理的重要性、了解如相关方(在本企业内)发生重大事故时本企业自身的(监管)责任、增加了责任心,明确了相关方管理的具体要求。
GB/T28001-2011标准“4.4.6运行控制”条款规定“组织应确定那些与己辨识的、需实施必要控制措施的危险源相关的运行和活动,以管理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对于这些运行和活动,组织应实施并保持 c) 与进入工作场所的承包方和访问者相关的控制措施”。企业已经评价与检修承包方在检修活动中的高处坠落相关的风险为中度风险,但采取的与检修承包方签订《施工安全协议》(要求检修承包方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杜绝违章操作)而疏于监管并不是防止或减少检修承包方在检修活动中的高处坠落风险的有效措施,真正的有效措施是保证具有技能和安全意识的员工(根源)使用合格的工具
(根源)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作业(行为),保证的措施包括自律行为和监管控制,对本案例而言,正确的措施即经过考核合格的和具备高处作业能力的员工使用合格的人字梯、登高作业时有相应的监护人、登高作业前检查人字梯的情况、了解周边环境的危险源并采取措施做好前期工作,然后按照相关登高作业规定作业即可。但实际情况是由于承包方员工缺少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使用了不合格直梯采取了不合格固定措施实施登高作业、作业时缺少外部监控(自身缺少自律),造成违规作业的实施和高风险的持续存在,造成与高处坠落相关的中度风险相关的 5 米高处套管作业缺少有效的防坠落措施保证。
企业通过对此不符合的整改,加深了对自身责任的理解,充分理解了作为发包方对进入自身工作场所内作业的承包方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了解了如果承包方在进入本企业工作区域内为本组织工作时如果出现由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企业有疏于监管的违规事故(非违章事故)不但给承包方自身造成损失,也可能给本企业造成相应的负担和损失、同时会给本企业员工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了解了对相关方的管理也是本企业整体管理必不可分的一部分。
因此,不但要辨识和评价出企业的生产经营危险源和风险,也必须确定与需要控制的风险相关的运行和活动,策划和实施充分、适宜和有效的措施才能降低生产经营的风险,因为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风险相关的运行和活动必然包括相关方的活动内容,尤其在现代社会和企业管理中,企业只是整个产业链中的一部分,企业的许多工作都是与相关方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许多中度或高度风险也或多或少地涉及到相关方,因此对相关方的管理的必然是降低生产经营的风险和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主题内容之一,加强相关方管理也会减少企业生产经营的风险。
ISO认证、咨询辅导或培训课程,请咨询在线客服或致电400-886-2040,我们将转接至相关主办单位跟进办理!
免责声明:
1、本站文章均转自网络或本站会员发布,本网站文章均注明出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者已证实内容的真实性;
2、本站对上述所有内容,不提供明示或暗示的担保;
3、本站对上述文章内容、图片、作品等,除根据相关人对其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或异议作“移除”处理外,不承担其它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