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机构: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
认证类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综合评议审核人员:组长:曹皖鸣
组员: 苏天宏 陆军 赵朝阳 汪书文(实习)
一、 案例发生背景
1、认证范围:开锁器、传感器(航空器用攻角、结冰、过载、位移、温度、压力)及其指示仪表的设计、开发、生产和服务
2、 审核场所: (略)
3、审核时间:2012年3月 19 日至3月 22日
二、企业基本情况
国营第×××厂为中航工业集团下属国营企业,长期为各型飞机配套研制和生产飞机座舱指示仪表、传感器和开锁器等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早,1998 年就通过了认证,管理较规范,体系总体上能够正常有效运行。
三、主要的审核发现、沟通过程
2012年3月 19 日,我和实习审核员汪书文在质量保障部检查对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情况。抽查“ZYY-8 液压指示器(产品批号 12-1-1)验收试验记录表”,该记录表中有对“照明性能”规定有:“按照刻线①~④检查,亮度为(1.7~5.8)cd/㎡”的要求。但检测记录记载有个别数值超差,如 121006 号产品②刻线亮度为 6.3、121035 号产品
①刻线亮度为 6.97。经询问检测人员,回答在检验中按照对各刻线实测亮度值的平均值控制,如果 4 个刻线的亮度平均值满足(1.7~5.8)cd/㎡,则认为符合规定。
进一步检查产品监视测量的准则和依据:《ZYY-5/6/7/8液压指示器技术规范》
(ZYY5/6/7/8-JT)第 3.1.8 条中规定照明性能“指示器表内照明应达到 GJB455-88中亮度(1.7~5.8)cd/㎡的要求”;第 4.1.5.3 条中规定照明性能检查“指示器的照明性能采用××-13-115 要求的方法检查”.
继续追查 GJB455-88《飞机座舱照明基本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第 2.2.1.1 条中规定表内照明一般标记亮度值 1.7~5.1(平均值)、重要标记亮度值 2.4~5.8(平均值),标记亮度最大值 6.0,标记亮度最小值 1.5。第 2.2.1.2 条规定表外照明仪表(包括导光板照明的仪表)的标记亮度值在白光情况下,标记亮度最大值 7.5,标记亮度最小值 1.5(没有规定平均值)。追查由飞机总设计单位××所编制的××××-13-115 文件第 4.2.2.1 条中对座舱仪表照明要求与 GJB455-88 的 2.2.1.1 条一致,该文件没有对 GJB455-88 中 2.2.1.2 条的引用和描述。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ZYY-8 液压指示器验收试验记录表中没有体现 GJB455-88对表内照明标记亮度最大值和最小值的要求。为此,对发现的产品超差事实,审核组开具了不符合项报告。
在对不符合事实进行整改过程中,该厂技术部门分析研究后提出:ZYY-8 产品是属于导光板形式的照明仪表,应按照 GJB455-88 的 2.2.1.2 条执行。目前产品实物的检测结果满足规定要求,对产品质量没有不利影响。但《ZYY-5/6/7/8 液压指示器技术规范》(ZYY5/6/7/8-JT)文件中的规定不准确,应进行更改、修正。
审核组长接到该厂的整改反馈信息后,认为飞机总设计单位××所编制的××××
-13-115 文件第 4.2.2.1 条中对座舱仪表照明要求与 GJB455-88 的 2.2.1.1 条一致,该文件没有对 GJB455-88 中 2.2.1.2 条的引用和描述。也就是××所将该仪表作为指示器表内照明型式的仪表控制,而没有作为导光板型式的照明仪表控制。审核组长利用在沈阳的机会主动到××所约谈主管技术人员,并请××所和该厂进行协调,统一认识。同时请××所询问ZYY-8液压指示器的表头生产单位上海××厂(为该厂提供的采购件),经过三个企业涉及本专业技术主管人员的沟通,最终达成共识,确定ZYY-8液压指示器不属于指示器表内照明型式的仪表,也不属于表外照明仪表(包括导光板照明的仪表),而是导光板指示器(表头玻璃本身是由导光板制作),应按照GJB455-88的
2.2.2.1条中关于座舱内导光板照明的要求执行。
审核组意见:确认 ZYY-8 产品的照明型式后,应对《ZYY-5/6/7/8 液压指示器技术规范》(ZYY5/6/7/8-JT)进行更改,同时按照规定由××所对该技术规范进行会签认可;请××所对××××-13-115 文件进行协调更改,以保证与产品技术规范的一致性;对产品验收试验记录表进行协调更改,并组织检验试验人员学习掌握正确的检测和记录方法;对 ZYY 系列的其它型号产品的验收试验记录表一并进行整改。
四、受审核方改进成效及验证情况
该厂发出 SG-158-2012 号更改单,并由研究所会签,对《ZYY-5/6/7/8 液压指示器技术规范》(ZYY5/6/7/8-JT)中“3.1.8照明性能--指示器表内照明应达到GJB455-88 中亮度(1.7~5.8)cd/㎡的要求”,更改为“3.1.8 照明性能—指示器导光板照明应
达到 GJB455-88 中 2.2.2.1条表4内亮度(1.5~6.0)cd/㎡的要求;均匀度不超过2.3.2条灯泡埋入式导光板 1:1 的要求”。按照技术规范对 ZYY-8 产品的验收试验规范和验收试验记录表进行了协调更改。将不符合规定的 121006 号和 121035 号产品做报废处理。对同类型的 ZYY-5、ZYY-6、ZYY-7 液压指示器的产品验收试验规范和验收试验记录表一并进行了更改。审核组长对该厂的不符合项纠正、纠正措施和举一反三情况进行书面验证,验证结果为有效。
从审核中发现问题到协调、整改的过程,帮助企业更正了工业部门对产品类型的错误定义,排除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交付使用后可能的质量隐患,修改完善了相应的技术文件和检验记录表格。
审核中对发现的疑点问题要追根求源,不能限于受审核方的一般解答,应从产品的功能原理上判断是否满足要求,此案例的起源就是审核员认为指示仪表的亮度不能只检查平均值,应有最大和最小亮度的要求,进而发现了对产品类型的误判。飞机上产品的配套生产单位较多,对产品的类型定义不够协调一致的情况存在,主机单位的主管人员对配套产品的原理往往不够熟悉,加之沟通不充分,造成误差,审核员应主动开展协调沟通工作,达到帮助企业改进,实现增值审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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